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丁○○、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壹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零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零柒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