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吳淑惠即同順、嘉宏機械有限公司、後東機械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叁萬貳 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