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被 告 大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 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二樓)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到庭時,請準備事項: ㈠原告方面 應提出「砲塔」每坐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之價格證明文件。 關於救災經過之事實,請協同證人即貴公司總經理謝清源到庭為證。 ㈡被告方面 請依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現場勘驗時之曉示,拍攝含「原告之SM儲槽、 兩造間之圍牆及廠房」鳥瞰位置(多角度)照片多張,攜帶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