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原 告 張明傑即合隆昇企業社 被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綉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