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委任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四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匯亞資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慧雅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任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股東會決議解任被告甲○○之董事職務,而其中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之股東會議決議業經訴外人陳俊廷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三號提起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是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以上開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三號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停止訴訟。 三、茲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三號撤銷該股東會決議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卷宗足憑。是上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清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