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賠償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 1、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新台幣貳佰萬元。 2、伸張權利費用新台幣壹拾萬元。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 1、身體健康權精神損害賠償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2、伸張權利費用新台幣陸萬元。包括不動產鑑定費用叁萬元。 三、被告自接到訴狀翌日起給付遲延約定年利率二0%、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一、請求權: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九六條、第八六條第二項。過失第一 八四條第一項過失。第一二五、一四八條。第一九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0九、 二二七條。第二二九條第二項起訴。第二三三條第一項、末段。 二、使用執照日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原證九之二) 三、損害發生日及自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二年內 事實 1、緣原告兩人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參觀座落高雄市新興區○○○路寶成建設 (股)公司(訴外人)建造中民生皇家大樓預售屋工地處所「銷售人員提供資訊 建材說明書文字上共具名有「建築設計師乙○○」「結構設計丁○○..」。( (原證一)明示行為意思文字表示「本大樓結構...整體無論承重、耐震、抗 壓...均符合國家標準」云云。原告相信其意思及專業,而預定工程圖樣編號 F棟三F2房屋建物乙間,付預訂款,(原證二)產生民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 五條相對人。所行為不得侵害他人。被告行為應受約束。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高雄市地震屬了弱震4震下(原證三)建物經不起考驗,有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 中心當時電腦記錄可稽。本不該對正常穩定性結構物有生損害現象出象。卻因被 告三人分別階段過失不法主因行為導致F棟(含A棟)原告丙○○名下建物房屋 受不法侵害造成全面性裂紋與龜裂。主要構造樑0.五公分以上,裂縫。牆0. 五公分、樓頂板0.五公分連接前棟直樑中段扭曲、鋼筋扭斷等佐證(五-一) 事實毀損。產生物毀損所減少之價格新台幣貳佰萬元、伸張權利費用新台幣壹拾 萬元(可稽原證五鑑定書及二十一不動產鑑定書第十八、第二十九、三十三頁摘 要)。結構設計缺失折損放大於一般正常結構之五0%、侵害財產權。另因果加 於原告甲○○身體健康權精神損害痛苦。皆因受建物受不當毀損、缺失不能補正 、同震度將再受損害、導致「精神焦慮」病症,已逾一年多,有大同醫院、長庚 醫院診斷書可稽(原證四、二十六)存相當因果關係。另伸張權利費用新台幣陸 萬元 精神損害請求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由侵權行為產生事實( 參考判例要旨十九年上字第三六三號、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五二號、六十四年十一 月十一日第六次民庭會議、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有請求權。三十九 年台上字第九八七號。 2、本案經法定程序由高雄地方法院函。八十九年高貴民孝八十八訴二九八0字第一 00二三號函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專業鑑定損害原因,原證五第一頁九 -一略:結構之平面柱配置不理想,故柱與柱間有一處需以轉折樑連結,故地震 時易發生扭曲而產生裂紋。(指當時震度而言)。九-二與前棟連接處樓版部份 切開並留置伸縮縫,但轉折樑處有一直樑與前棟連結並「無切開」、地震時易生 扭轉而發生裂紋..。證明人為過失不法造成。被告三人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與 侵害他人權利,在二三六戶中不同程度侵害計六一戶A、F棟(原證三十)可證 。為害程度公眾多數人戶事實。原告部份比較嚴重損及主要構造,一部功能喪失 。 3、毀損證據特徵:樓頂板兩條分別二二0公分與八十公分長,寬0.四五公分裂縫 並在雨天可漏雨水(原證五編號①)。廚房、浴室地磚四五度裂(原證五編號㊱ )。樑側製紋0.一五公分以上全面十二條(原證五編㉚)。樑四五度穿透性製 0.三-0.五公分寬(原證五編㉛),龜裂擴大、鋼筋扭斷(原證五-一)剪 壓力損壞(原證十六-一)。屬於主要構造(建築法第八條)原證十三3B十九 主樑長一三.四0公尺未按圖位施工、違法行為。建物在垂直重力加速度一五. 八 距最低標準(一)一一.二五倍仍被損壞,震度說明「3弱震」,無功 能效用。樑、柱關係改變形成弱層必然影響整體耐震。建築師與結構設計者有善 盡業務上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相當之注意。職司建管把關責任公務員盡義務 ,始能達成保障建築物達國家標準。原證二十第二條第二項。三條。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認為兩被告負其責任。(客觀上)前開侵害、損壞足證請求權存在,建築 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公務員務務法第六條 :不得侵害他人,他人受有損害,加損於人。明訂。四種因素決定耐震能力,並 非被告以單項最小總橫力代表全部。 4、行政院災後重建委員會營建組與內政部營建署函:說明,原證三十三之一兩頁。 略....分別邀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共計五十人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地震後就影響建築物耐震因素提供社會大眾參考。案 發生地高雄市就本案而言排除一、地震外力。二、基地特性。三、之第④項使用 者因素。 三、建築物本身體質分四項①政府部門:建築法相關法規、制度、執行、監督..。 ②專業技師:專業技師:專業技師職責、管理制度、公會 自律。 ③施工材料、工法、營建管理(營造廠商)。 說明項下...此外其它人為因素如未依規定設計,未按圖施工,材料使用不當 ,變更亦為造成建築物耐震能力不佳原因...。「本案樓高二十層」。案經結 構技師公會專業鑑定結論原證五第一頁九-一、九-二兩項損害原因。屬人為過 失強行違反法規,消極不做為、過失不法侵權行為導致毀損、侵害。被告應負民 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缺欠專業素養。 理由:被告所為均稱「符合」,為何與事理有違﹖與所稱不相符。 一、原證一:按:被告共具名建材說明:「本大樓結構...依市政府工務局核准之 圖樣施工、整體無論承重、抗壓、耐震..均符合國家標」。云云!依當時規定 六級建物耐震標準 水平。重力加速度係數 原證三,官 方記錄數據高雄市當時遠低於標準下,垂直㈠ 南北向㈠ 東西向㈠ 震度,而被告所設計結構無抗震、承重、耐壓效果功能 。主觀、客觀:就功能、應注意、方法、要求、義務。防止措施、首揭、末按分 別陳述。設計有法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要求。按情節應注意責任:「建築物結 構體...應設計,建造使其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專業設人被告業務注 意義務。任何方向指垂直、東西、南北向地震力。被告三人於不同階段所為之業 務、文書、公文書、所載地號均為高雄市○○段○○段貳壹柒號等,與原告丙○ ○建物權狀地號相符合,原證九-一。再由官方交通部地震測報中心震度說明, 正常建物只產生「房屋 格格,懸物搖擺、盛水動盪..」。對證顯 示結構設計出現缺失。依原證十,解釋功能①柱包括基腳、柱底、須能承受全部 樓板載重、反力、傳佈...。(主要構造建築法第八條)。②樑:承受載重, 傳遞,抵抗剪力。主要構造。③原證十九:拉力筋、壓力筋:受拉力、握持力。 當有一方缺失時,依建築技術規則條文解釋將:(甲)導致:影響承重、抗彎矩 、剪力、減損抗震能力、抗壓、効果。建物易扭曲。(乙)功能:均與載重(承 重)耐震、抗壓、有關聯。被告人為階段性:違反其業務注意應盡之義務,過失 ,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過失。怠於應為第三人執行職務過失。過失不法行 為導致侵害原因。毀損物之原因。而侵害他人權利。 二、查被告設計簽證建築師乙○○部份:又擔任監造人。責任原因:首揭建築師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建築物:設計人或監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 他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第十三條專業工程部份...應由建築師「交 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第二十條...應遵守誠實信 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第十七條.. 圖樣、說明書、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所發佈法令規定。法已明訂其責任、義務 、遵守。工程圖樣、說明書、計算書、書件,此為申請建照必要文件。原證二十 五第八條、三、六、七、八、九款。特別在第九款...二樓以下跨度超過六公 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構架。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構造及三樓以上採用鋼筋混凝土 結構之建築物...。足證重視柱、距、跨度。過失不法行為侵害原告民法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權利。①平面設計柱配置不理想,未依規定 設計,未採法定防止措施。過失。界定依:內政部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公佈實施 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設計實例㈠計算方法「應力計算」...(A)柱間隔(樑 跨度)...最重要事項之一為柱需按規則而正確配置...。(與建築界公認 柱距沿用迄今)。最大柱間隔雖為十二M左右,但六M最經濟。...最大承受 面積以不超過三十 為最經濟斷面,一般跨度為四-七M,最大為十M,因為超 過八M就不經濟。...「如果一邊要九-十M時。另一(業務注意)邊應為 」。(原證三十三第二、三、四 頁)。(甲)規範計算方法有三種,被告規範計算方法有三種,被告結構設計師 丁○○,建築平面設計師乙○○。既然使用十M一邊之設計,自應依規範方法使 用另一邊為三.五-三M或三M×十M=三十M2。才合乎規定。然而任意使用 八.八五M×十M=八八.五M2而造成支撐力不足。可參證原證二十八。原證 三十三第二、三頁。十二標準圖示結構設計圖3應力分析..。(主觀上)(乙 )本案被告為增加可使用面積,與一樓店面無柱礙、車位、之考量商業利益。( 原證二十八)採超過公認通用柱距,設計耐震價值上甚小之轉折狀樑,此舉為店 面無柱檔。跨度(原證三十三第二、三頁)對證(原證三十三-一第五頁解說對 比柱距)。(丙)建築界公認通用:四、鋼筋混凝土建物,每一根柱子間距不應 超過五公尺。若超過六至八公尺,易造成支持力不足,而破壞結構。(原證三十 三第四頁)。本案採用八.八五M×十M=八八.五M。超過承受面積三十M2 導致建築物耐震不佳,造成支持力不足,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利,此為專業 身份人常識。(丁)構成篇第一章基本規則第一條(設計方法)建築物構造須依 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合理分析。所需強度設計之。二十層高層公眾使用 建築物有別一般建物,自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被告所設計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構 造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柱配置不理想導致損害原因第一項即原證五第一頁九 -一。...遇地震時易發生「扭曲」而產生裂紋。建法行為建築法第九十七條 所訂,準此,有規則、規範、公認通用、讓被告設計建築師乙○○及被告結構設 計丁○○業務上之遵行、同時也促請設計上之相當明確注意義務。原證五-一第 二頁毀損證明弱層之發生與柱配置不理想,未按建築法第九十七條規則所訂正確 配置與公認柱距設計。因果關係導致,樑損裂,樓頂板損裂。不具耐震、承重、 抗壓效用。平面設計負該工程設計責任,結構部份負連帶責任。被告未按法定程 序採防止措施另陳述第十四頁。不負責任行為、違反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兩位被告精建築術,怠於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侵害 原告二人權利。因果加害加上主樑三B一九未按圖施工缺失。兩被告行為、產生 之責任原因為共同關聯。注意義務:「樑、柱關係改變後果,高層設計建築,使 用鋼筋混凝土已屬大膽。承受垂直載重比例較高,減損載重、反力、傳遞功能有 發生不同震度之損害。此為被告共同常識,被告竟然在所業務製作文書,圖樣簽 字、蓋「符合」印章,此為違反建築師法第 條未遵守誠實信用...廢弛其業 務上應盡之義務。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不法。違反誠信原則,原告因為相信 其專業,符合國家標準,才預定。 ②簽證事務不實在:過失 執行簽證事務:係由建築師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證負其責任。已具結簽字 。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簽證負責項目表上(原證八)第一項設計圖樣齊全, 內容前後完全一致,蓋「符合」章,第十三項結構部份蓋「符合」章,簽證不實 在,違反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此為「核發」建造執照必要文件,原證二十 五第九條第八項未設 符之簽證」。柱配置不理想,被告專業上可知其後果減損載重、反力傳遞功能, 地震時易發生扭曲建物,有發生不同震度之損害。被告不負責任行為,非旦未改 正缺失。反而蓋「符合」章,以致訴外人獲得建照而建造導致日後日損害原因, 不能補正之缺失,其行應負法律責任。建築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已明訂。 (原證八、第一、十三項)。 ③監造不確實,未按核准圖位置施工,未採法定防止措施。過失、首揭建築法第一 百零一條訂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建築工必須勘驗部份由...及其 主任技師會同監造人查核,確實依照核准設計圖施工...。原證十四。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監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 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法已明定其責任、注意義務。 施工中擔任監造人、又是設計變更結構,自有責任、義務查核監是否確實依照核 准設計圖施工維護公眾安全。防止侵害他人。 (甲)外部有一直樑與前棟角柱連結,原證三十三之一第四頁「原留3公分伸縮縫」 。(起造人)承造人未依市政府工務局核准圖樣施工(原證三十三-一第四頁 與五-一證據對比相符)。將該三公分縫封閉。此為損害原因第二項後段。經 訴外人及設計建築師乙○○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示意說明「三F原已留設約三 公分伸縮縫。」原證五-一及三十三-一四項、施工中封閉,扭轉時拉壓破壞 。被告未善盡查核,確實照圖施工,不實又建造中,建築法第六十一條明訂, 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第一項第六款主要構成或位置..與核定工 程圖樣...不符者。(F1一邊塞住縫)。(主觀上)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 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照修改,應即申報主管機關處理。被告未遵照辦 理,任其施工到竣工。迄今仍遺留損因。(原證七)再依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 二十一日台七十二內七0三九號函核定「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第十八頁 三規定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應確實督導營造人按圖施工,被告亦未遵照辦理。 (乙)訴外人3B一九主樑未按圖位施工,具體過失違法。長度一三.四0公尺,原 證十三對比,原證五附件P2照片3與三十三-一第五頁對比。可證事實。設 計變更後圖示3B一九樑位置雙向柱位間距幾乎相等,載重承擔具有雙向支承 ,發揮雙向効果,擅自移位導致不均勻。柱配置不理想在先,主樑未按圖位施 工在後,造成3B二0、3G三二、3B一六主樑斜裂四五度穿透性、直垂十 二條、五條裂、0.五-0.八公分大裂紋,及樓板、小震就秧及毀損,建物 易扭曲、損害原因,此為建築法第八條主要構造,法明訂於第五十八條第六款 ,主要構造位置,..與圖樣不符者。第一0一條訂定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二十六條負有做為義務而(原證十四)監造不確實,未盡查核勘驗責任,採取 第六十一條防止措施,違反前開之法律。行為產生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侵 害原告之權利。過程中怠於應盡之注意, 良管理人注意為之,注意義務。受有報酬致生損權行為,致損害他人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明訂,可參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四六 號,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八七號判例意旨。 結構部份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負連帶責任。行為導致侵害毀損存相當因果 關係。 三、查被告結構設計專業丁○○部份:兼身份土木技師,責任原因首揭技師法第十九 條...不得有左列行為,第二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第三款、 第六款明訂業務遵守法令及應盡之義務。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簽證負其責 任。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前設計結構係由建築師交由辦理。 ①結構簽證不實在,未按規定設計之過失。 原證十二3應力、跨度、斷面、荷重、分析方法,標準圖示有柱位置注意。本狀 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頁與建築師責任原因共同關聯。 明知柱配置不理想 責項目表上第十三項結構部份蓋「符合」章處、簽名、蓋章,(原證八),讓訴 外人申請建照、而獲得建照。結構簽證不確實,此文書為內政部公訂表格,核准 建照必要文書,產生責任原因。其行為已違反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簽證不 實負其責任。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因果加害。 ②施工中依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內字第七0三九號函核定,「改進建築 管理方案」辦理。原證七第十八頁劃分權責三,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應確實督導營 造廠按其核准圖施工。原圖3F...但轉折樑處有一直樑與前棟連結並「無切 開「產生損害原因第二項段後。訴外人及設計建築師乙○○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示意說明「三F原已留設約三公分之伸縮縫」。原證五-一轉折處縫三公分施工 封閉、扭轉時碰撞拉壓損壞建物財產權。主要結構主樑三B一九未按核准圖施工 、具體違法。法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未確實。七五、八、二市政府核准 圖,原證十三與五附件P2照3。 被告應注意而未確實督導營造廠確實施工,不實向主管機關報備,導致承受直接 施加載重,剪力抵抗失衡,兩者間存相當因果關係。足證被告違反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同時也違反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未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衍生損害他人之權利,應負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一百九十六條賠償責任。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亦明訂。 四、查被告公務員戊○○部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法第一條前段、建築管理 。 ①首揭大法官第四六九號解釋令意旨:「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援予國家機關推行公 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該管機 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又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末段規定明確。行政院「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 。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以臺內字第七0三九號函核定頒行。另中央主管機關修 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等,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公佈實施。條文中「就規定 項目」為之。計有十五項、第一至十四頁係為列舉部份。「第十五項其他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應審查之項目」。指內政部規定項目,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為...主管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 ...。並選任以「大專有關科係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 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法律規定包括本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八項。尤以第五款...規定必要之結構計算書。依 第三十三條...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發給執照...。再者明定主管機關 責任,還是要就「規定項目」負責,這部份非常重要,由內政部訂之。原證三十 一左上角段可證。行政院辦理(原證七第十二頁六)。本方案作業要點訂如左, 有關事項各級政府確實遵辦。第十三頁作業要點二、第十五項...規定應審查 項目。第十四頁五,由建築師簽證負責部份,「經」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法令之 處(有審查能力)應即令其辦理變更設計或註銷執照,並依有關規定處置,其負 責設計之建築師則依法負其責任。足證權責明確。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師檢送申請建造之工程圖樣或書件有錯誤而得當場補正者 ,應通知負責設計之建築師前來補正。下四,對於...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應依 本方案規定確實辦理。證明有審查、注意、責任。應確實辦理。 審查書件:原證二十九審查表中五。...簽證負責項目表。對證原證八兩頁。 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五七三六九三號令公布實施。另有建築構 造編號第一章第一節設計要求第一條(設計方法)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 之設計方法,予合理分析...分配適當彎矩設計之。(原證三十三計三頁。四 公認通用「柱子間距」)。第二頁計算方法A柱間隔。第三頁應力計算...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最重要事項之一為「柱需按規則而正確配置...(目視即可發 現)...最大柱間隔雖為十二M左右,但六M者最為經濟...其最大承受面 積以不超過三十 為最經濟斷面。一般四-七M,最大為十M,因超過八M就不 經濟,..如果一邊要九-十M時,另一邊應為三.五-三M,三.五×九M= 三二 ,三M×十M=三十 。證明有依據。由原證十二標準圖示 分析方法,荷重表...地震設計用,..跨度...應力分析:斷面...。 證明有注意範圍。足證被告有審查注意義,有審查項目,有審查結果。被告即經 選任工程圖樣審查工作自負有公權力,應履行憲法第十五條目的。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篇第三條...工程查驗...應達本規則要求...。證明公務員應為特 定第三人應執行職務負有作為義務。(原證三十三之一,原證十右邊)。 ②次查:被告公務員戊○○七十五年六月五日擔任應為特定第三人二三六戶民生皇 家大樓地號:大統段壹小段第貳壹柒號審查工程圖樣、書件。原證八、十一、十 三、二十九與九-一對照與原告地號相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 藉權力以圖...他之利益...加損害於人。對建築師檢送工程圖樣平面、結 構圖上明顯可發現「柱配置不理想」: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範「柱需按規則而正, 確配置原則。及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建築物構造須依公認通用之設計方 法予合理分析。有足生損害於公 共自有建築法第三十五條及行政院辦理,將不合條款供被告執行命「改正」有此 義務、權責。按情節能予注意,而私縱被告建築師乙○○違反法律行為即建築法 第三十四條「簽證不實」。結構設計者丁○○結構部份「簽證不實」。 ③按設計簽證建築師乙○○違反建築師法第十七條:係「柱未按規範正確配置」與 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一節第一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第一、第二款情事,應 受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撤消開業證書之懲戒之 。 ④按結構設計技師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三、六款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應 停止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懲戒之。 過失:①被告未呈報而私縱違法行為。②違反行政院辦理(原證七)未予處置, 未遵照辦理。③未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所訂命「改正」「修改」採防止措施,而 蓋「圖樣驗訖章、本圖經塗改無効」建管處章戳核准放行。原證八兩頁、十一、 十三、三十三-一第四頁。讓訴外人獲得建照, 及多數六一戶公眾權利受侵害,此加害行為皆被告廢弛職務怠於應對第三人執行 職務而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過失。按情節應注意本能予注意而未注,私縱違 法。行為怠於業務上審查注意義務過失。因果加害。又受國家任用,領有公務員 薪資報酬,經被選任擔任應為第三人執行工(建築管理)程圖樣審查職務計二三 六戶,其行為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過失。衍生違反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負七十五年六月五日之審查核准責任。而私縱違法行為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一條、第六條(機關承認不予查察,呈核多人未稍加監督違反法令規定未予遵守 )。因其過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不能依國賠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七十五年六 月五日責任。被告之責任原因與損害原因兩者有因果關係,核准發照訴外人始能 建造順利預售房屋,錯失不能補正,導致侵害 ⑤由於損害原因兩種不能補正缺失,在同震度仍將再受毀損。鑑定書所指係當時震 度而言,(未發生之震度不做預測)。至於震度四上限以上將產生不同損害後果 。縫開口過大、F棟何逃生?吊半空上原證十六之一。因為F棟住戶使用前棟之 太平梯。含原告使用它。 ⑥關於設計建築師,辦理設計、簽證。專業技師辦理專業設計、簽證已有法訂定分 工權責,負其責任。主管建築機關與公務員執行審查權就「規定項目」為之,就 立法意旨仍應負責任。原證三十一左上角可證,立法院公報。並非「簽證」就可 建造,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明訂經公權力「審查」後始能發照、建照 。 五、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賠償方法。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參考判例意旨,七十二 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六次民庭會議。原告丙○○ 以(原證五)鑑定書及(原證二十一)宏大不動產價值衰減分析以鑑定書為基礎 ,加市調價值。第二十九頁結構缺失不能補正折價因須告訴瑕疵,依仲介公司經 驗折價五0%仍然無人問津,原告託售不接受,衰減減少之價額由被告等因果導 致,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鑑定日第十八頁同地段,當時處理正常結構每坪可售 一一.六萬。四三.三六坪,值。無車位每坪九.五萬元。折減少五0%價額新 台幣貳佰萬元。加伸張權利費用壹拾萬元(原證二十二)。合計新台幣貳百一十 五萬元,應有狀態亦應考慮。 六、身體健康權精神損害賠償方法,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原告甲○○。參考 判例要旨十九上字第一一五二號。 以最低工資一五000元乘一00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參考內政部案例計 算(原證二十六及四)。(原證二十三)另伸張權利費用,含不動產鑑定費叁萬 元。被告乙○○、丁○○,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五條第 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被告公務員戊○○過失負其責 任爰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末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百九十六條各負其賠償責任。利息加給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 一項末段,約定利率二0%。 七、末按: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 定分別不得侵害他人、加損害於人。因為「距離不足防碰」導致損害、侵害。 ⒈「伸縮縫」定義:依營造與施工規範(原證三十三-一第三頁前頁): 被告常識:兩個獨立結構體併立緊靠興建成一棟建築物此兩結構體間之接縫曰伸 縮縫。本案自始非兩個體自地下基礎分開。不適用。 ①設置使用因素:建築物新奮。此項因素排除因為七十五年六月五日核准圖樣後 第一次結構變更七十五年八月二日只變更一樓頂以上留置伸縮縫,地下基礎二 ,一樓平面照原設計一體成型錨定、搭接立面,並非兩獨立個體、(原證十三 原核准圖S4樓頂板一體,變更後S4A分開)可證。尚未建造,此因排除。 ②高低不同,此項因排除,同高度。 ③通常建築物長超過六十公尺每六十公尺以內設置一處「伸縮縫」。F棟南北長 度二八.九五公尺,可證原證十一。東西一七.七五公尺。無設置使用條件。 ④注意義務設計要求在任何膨脹,收縮、沈陷與振動下均能達到不龜裂,能防水 效果。但已產生碰撞因子及龜裂毀損。(可證原證十三前頁與十六。一六-一 、五-一)。 ⑤樓板間伸縮縫須要「六項措施」,除上層彈性填縫外無其他五項原證十三照片 清楚可見,未施作,另五項防護措施,不負責任設計行為。被告任意變更錨定 ,搭接一體成型握持力建築物結構,導致遇地震時易發生「扭轉」而造成裂紋 。事實上更嚴重。怠於業務上注意義務、欠缺防碰、止水措施此項在工程規範 有要求。可證原證三十三-一第三頁前。 ⒉六公分寬已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七條訂定建築技術規則當時期第五節第四十九條第 二款碰撞間隔規定:為避免地震力...引起之變形造成相互觸碰...反之應 各留至少為該構造物高度千分之十五,且不得小於十五公分之間隔。(原證三十 三-一第六頁)可證。 間隔」。證明法規己促請注意。外部連結處留三公分伸縮縫,證明不足防碰撞。 ⒊事實無設置伸縮縫要件而設置已屬不當行為。任意變更原有構造,又小於法規規 定「不得小於十五公分間隔」。反造成扭轉、毀損、龜裂因子。內政部建築技術 審議小組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辦理事項、七一、十二、 九(七一)台內營字第00一二二七0六號。...留設之間隔得小於本條規定 距離時...須「經動力分析確認」...得從其分析結果,由地方主管機關逕 予核准。經查並無「動力分析確認」附件。 地下二樓基礎,二樓頂、一樓頂平面沒有改變。原設計一體成型錨定立面搭接, 無損,無裂。可證原證三十三-一第五頁前照片。規範、法規已促請業務注意。 而被告怠於業務上應之注意,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衍生過失行為。導致損 因二,易造成扭轉而產裂紋。沒有要件設置而去改變結構、設置,產生侵權行為 ,致造成民第一百九十五條 為此謹狀 鈞院鑒核,依法判決如訴之聲明,維法紀,實感德便。 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言詞辯論事 言詞辯論聲明:本案係四人責任,非單人責任,已糎清分別追究。 一、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庭,被告企圖混肴。訴外人(委任人)寶成建設公司 和解該負之一部責任,回復原狀修護。「受任人」被告建築師乙○○。與(侵害 他人)「受任人」結構設計丁○○。而公務員戊○○,經國家任用依法「委任」 依法行政。國賠意旨對公務員關係定義。分別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建築師 、監造人:「如有侵害他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或他人受有損害者...。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加損於人。法已明訂 侵權責任。 二、按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原告)賠償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係為被害人「利益」而設之特例,使被害人於其物遭受 他人不法毀損時,得逕依該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減少之價額,惟被害 人依一般原則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並不受影響,鈞請審判長參考七三、三、十 (七三)廳民一字第一六五號函復台高院意旨。另則應有之功能不能補正亦請考 慮。 三、物毀損後,僅須其物之價額有減少,即須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於其物有無修 理?...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 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鈞審判長,參考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九二號。 原告請求有法律依據,有請求權。被告企圖混肴延遞訴訟。 四、原告無法獲得國賠。係被告公務員戊○○私縱違法行為,原告自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六條第一項末段向其請求依法有據。 聲請調查證據部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庭未提出所設計可抗震幾級﹖多少gal﹖ 規定(原證三十三第六頁)。內政部七一、十二、九(七一)台內營字第00一 二二七0六號解釋令。...「經動力分析確認認」...。被告有提出供審判 長查驗之義務。查工務局並無該分析附卷,亦未採防止撞碰措施,防撞碰距離不 足(原證十六、十六-一)附件一解釋令。屬於被告建築師乙○○。結構設計丁 ○○部份。 二、調查原證七,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廿一日台七十二內七0三九號函核定「改進建 築管理方案」辦理。屬於被告公務員戊○○部份:建築管理責任。審查不實。 ①第十三頁二,主管機關應審查之主要項目列舉如下: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應審查之項目。「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審查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立法院公報原證三十一)。 ②第十四頁四、五執行公權力執法。部份。「原證八、二十九、十三附後頁」。私 縱違法。 ③第二十頁㈠簡化建照核發手續1、2。未採危險防止措施。④第二十一頁審查工程圖樣或書件。四、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三、調查原證三十三第一項:七十一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設計 要求。(第一頁)簽證不確實。未按規定設計。 ①第一條(設計方法)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合理分析. ..。 ②第四十二條地震力: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 (第二頁) 六十三年起建築技術規則範訂:(簽證不實在,建築師第三十四條) 一、計算方法A柱間隔。(第三頁)柱需按規則而正確地配置...其最大承受面積 以不超過三十 為最經斷面...超過八M就不經濟...如果一邊採九M、十 M時,另一邊應為三.五、三M。(原證二十八主觀行為)。理想與不理想界定 。 二、建築界公認:每一根柱子間距不應超過五公尺,若超過六至八公尺易造成支撐力 不足而破壞結構(原證三十三第四頁)。 ①第十八條一-十二項款。 ②第二十六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由承造人及主任技師會同監造人查核,確 實依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原證三十三-一第四頁、第五頁樑異位) ③原證七第十八頁2,施工管理應有權責,三、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應確實督導營造 廠按其設計圖說施工。 三、調查:監造不實在,申報不實。未採危險防止措施。 原證三十三-一第四頁「三公分伸縮縫,施工封閉」,導致拉壓、拆力破壞。及 原證十六-一。此訴外人及被告不否認。 四、調查:被告三人業務注意範圍內 原證十二標準圖示項目 言詞辯論聲明:被告怠於業務上注意,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過失,不法導致 侵權行為,侵害原告權利,鈞請審判長判決被告敗訴,如數賠償原告。假如被告 三人於訴訟中為時效之抗辯,原告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而為主張, 鈞 請審判長參考五十六年臺上字第三0六四號 裁判要旨。 此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屬同一。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權十五年。依同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不行使而消滅。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一五號(附件二)。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本案使用執照日 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原證九-二)。毀損物發生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案未達目的者,仍得行使其他請求權。「受任人」應負法律責任, 鈞請審判 長參考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一七九號裁判要旨。 財產權、物之折價損失鑑定日分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及五月二十四日(原證五 、二十一)身體健康權精神損害鑑定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導致焦慮、產失眠、焦慮心跳不正常、胃痛、不健康、精神上痛苦。(原證四 ) 鈞請 鈞院審判長鑑核,調查證據,課以被告應負之責,為感德便。 為聲明書證、聲請法院命被告提出事裁定 一、應命被告設計建築師乙○○,被告結構設計丁○○其提出之文書:申請變更結構 、設置伸縮縫小於十五公分。須經「動力分析確認」文書原本。呈審判長勘驗。 一份影本給原告聲請人核對項目。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內政部七一、十二、九(七一)台內營字第00一二二七0六號解釋令,請照說 明辦理。原告於起訴書及九十年三月十九日附卷,引用及舉證。 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十五分距離者,須經「動力分析確認。」 三、文書之內容: 確認留置伸縮縫六公分及三公分,碰撞防止距離可行之確認。 四、文書為他造(被告)所執之事由: ②委任人訴外人:寶成建設(股)公司表示:無 此項責任受任人被告結構設計丁○○負責任。受任人被告建築師乙○○連帶責任 。 ③該文書為申請第一次變更結構設計留置伸縮縫必具備文件。五、他造(被告)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因果關係 防止碰撞距離不足,又未採危險防止六項措施。此文書為公開條文規定,無秘秘 可言。他造有提出呈審判長勘驗之義務,設置伸縮縫要件之一項規定。 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 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命提書證與勘驗,並責令其提出正本,而保權利。 留置三公分伸縮縫,施工中又封閉被告承認不爭執,訴外人不爭執。原證三三- 一第四頁 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補充證據理由狀 一、被告答辯駁回。 二、請求判決被告敗訴,應如數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 新證據 事實及理由(起訴書中第六頁自一-十二行) ⒈被告設計建築師乙○○,未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關建築物結構...等專 業(附件一)工程部份...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 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卻交由從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即主任技師的被 告丁○○,原證一及附件照片。辦理結構設計業務。原證八簽證業務。附件二計四 頁,其自六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持續擔任營造業。文安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主任技師職務。營造業無結構設計與簽證結構工程業務。附件三: 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條...所稱營造業,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業務。 受 從業人員為第十八條營造業之技師為重任。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此為法定不得有之行為(附件四技師法摘要) 。結構設計並非營造業之業務範圍,營造業管理規則已明訂。也並非「依法登記開 業之專業工業技師」,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明訂依本法規定。 本案交由被告丁○○營造業主任技師設計、簽證屬違法。證明被告設計建築師乙○ ○、業務行為不合建築法乎第十三條,依本法所規定為之。依建築法第八十五條規 定:違反第十三條...勒令停止業務,並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件五)亦違反建築師法第十七條,應受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處分應予申誡,或停 止執行業務或撤消開業證書(附件六)。兩項之處分,而被告公務員戊○○未執法 處置,私縱違法行為。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明訂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 應負法律責任。因果關係導致侵害原告權利、法益。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明定 責任。 至於建築師應否現場監造的問題。內政部函辦七十五年台(七五)內營字第四三四 四四一號省市建築師公會業務章則第三條...現場監造。第六條第一款監督營造 業...依照詳細設計圖施工。第二款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建築 師法第十八條明訂。會同勘驗申報者為中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證十八。此予補 充說明,原證十四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指。(被告勘驗不實在 ,申報不實在部份、有配合的義務)。被告設計建築師乙○○,違法將結構部份專 業工程交由不法的營造業主任技師丁○○被告負責辦理及簽證(建築法第十三條與 三十四條),丁○○仍有義履行維護公安、設計責任。有責任防止災害、危險之發 生、技師法第十九條已明訂「危險防止」義務。並且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有關 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辦理。(起訴書第十七、十八頁之勘驗、督導。 未確實施工部份補充說。)鈞請審判長參證原證七行政院「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 理第十八頁2③項點,被告無逃避之藉口。難辭其咎。縱然違法執業,仍有配合建 築師勘驗,督導義務。 ⒉被告丁○○對於原證八簽證表第十三項結構部份簽證不合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三 十四條也非本法所規定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強行違反法規明確。 七十五年五月間,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第三款、第六款之行為,違反技師法 第四十一條應停止業務或撤消執業執照。又違反建築法第十三條,即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擅自承攬建築結構設計。技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應移付懲戒。七十五年未加 入土木技師公會執行業務應處罰款。 ⒊被告公務員戊○○屬於工務局,依市政府公文流程均有知會工務局並公告營造業主 任技師姓名。其違法執行結構、簽證。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附件二第二頁 )。未執法處置。依技師法第四十二條報請處置,私縱違法也未依第四十五條處罰 款圖利技師,使國庫減少收入及執法。而且誤用法律袒護被告丁○○。乙○○。建 築師部份在建築師項下陳述。公務員被告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六、七條 。讓錯誤持續、未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命改。危險防止義務。負有審查義務。 原證七:未依行政院「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第二十一頁所訂遵照辦理。上所 陳述補充理由,與不具專業素養,私縱違法、有毀損因果關係,如果交 侵害原告之權利、法益可避免。事實上強行違反法規,因果加害行為,被告等應負 侵權損害賠償責,怠於業務上注意義務,感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義務,有過失, 並且有刑法上:偽造文書、凟職罪、公眾危險、違背建築術公認成規。 ⒋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技師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鈞院通知書原告依行政程 序法聲請,函復如附件七。並由內政部及經濟部工業局呈主管機關辦理。本案新證 據 ①「依丁○○技師之技師登記卡抄錄資料如下:蔣員八十二年二月三日領有高雄市 建技聘字第四三四號技師執業執照,登記受聘文安營造有限公司擔任專任工程人 員」。足證受顧於營造業之從業人員(營造管理規則第十八)。 ②查:被告丁○○自六十四年八月持續六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二 日、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之職業其間八十二年二月三日之記錄可證附件二計四 頁。受顧於營造業從業人員。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依建築法第三十 五條、執法命改正與執法處置,身為主管機關明知之規定,放任私縱其承攬結構 設計業務及簽證業務行為,不為糾正、舉發圖利建築師乙○○、技師丁○○,使 國庫減少收入,不被懲罰處置。與毀損原因有因果關係。被告公務員戊○○有過 失。 ③再者七十四年高雄市早有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技師及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 師有其專業領域。結構部份並非其專業,依法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專業工技師 辦理,負連帶責任。有過失。與損害原因有因果關係。營造業之從業人員其業務 為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結構設計與簽證結構專業部份非其業務,非專業領域, 有過失。與損因有因果關係。鈞請審判長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原告)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過失者被害人(原告) 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 如數如訴之聲明賠償原告。 ⒌補呈訴訟費用及伸張權利費用合計新台幣二0五、九二二元附件八計十一頁影本。 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直接證據言詞辯論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第三項再為主張。 言詞辯論聲明 一、被告答辯駁回。 二、請求判決被告敗訴,應如數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 直接證據再為主張事實及理由糎清法律責任。 一、依據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函復略:民國六 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訂定「技師分科類別執業範圍說明」. ..「在尚無適當數量之結構工程科技師開業之前,建築結構暫由「開業」之土 木技師或建築師負責辦理」。...七十六年十月五日始由...發布修正刪除 。證明法令、法律、均界定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十二內七0三九號函核定「改進建築管理方案 」辦理。工務七十二年八月十日高雄市政府函本市(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及建築 師責任制度自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公佈生效日起實施請轉知各會員查照。 三、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等:其立法意旨:立法院公報七三卷 八十五期二十八頁。 ①其餘項目(次要項目)由建築師(指五層以下)簽證負責。立法院公報七三卷八 十五期二十四頁。 ②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指五層以上兩者都要)。同右〞 〞 立法院呼本法第十三條...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 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師法第十九條亦同樣規定)(行政院辦理第十五頁有規 定)。 ③第一項直轄市(局)主管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 為之。(規定項目為內政部規定,主要項目第(十五)經中央機關規定應審之項 目。係重要部份應由內政部訂定,...主管機關還是要「就規定項目負責」。 本條非常清楚,並無令人懷疑之處,立法院公報七十三卷八十五期二十七頁)。 四、主管機關、市工務局均以建築師專業開業之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完全推掉責任 ! ①請注意「就規定項目為之」係法律責任詞句。並非無責任。至於辦理簽證為依法 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界定: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明訂為限,單獨設立技師 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②同法規定於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 五、同法規定於第四十五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主管機關 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綜合上述對證得: ①原證七、第十四頁、第二十一頁規定甚詳。呈核中,被告丁○○七十五年六月五 日仍受聘營造業文安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擔任承攬工程施工責任職務,又技 師機關其管理,本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執行 其他業務:其非法承攬結構專業簽證、原證八第十三項證物,即非依法登記「開 業」之專業工業技師,其間尚未加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執業,即然地方主管 機關依技師法第四十五條負有審查權,不能推卸責任,私縱其違法,未執法處置 ,圖利丁○○:義務減少,國庫收入減少,行為又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 條移送懲戒、處分。 ②被告建築師乙○○,由前述法律、法規所規定,所知悉規定。卻違法交由丁○○ 簽證辦理,充數矇混。七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已有七位「開業」結構技師事務所, 含公會。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有高雄市土木技師開業事務所,含公會。行為 已違反建築師法第十七條,應受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而被告公務員戊○○ 未執法處理,圖利建築師,因而義務減少。 ③三者間有共同關聯意圖達成結果:讓訴外人獲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建 造。(非法核發建造執照)取得使用執照。 ④訴外人工務局相關官員誤用法令護航及事後包庇。 據中央主管技師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附件一)函覆意旨:...暫由「開業」 之土木技師或建築師負責辦理」。七十六年十月五日發佈修正刪除。非常明確「 開業」。 六、因果關係部份:(行政院七十二年對簽證部份處置,令辦理變更設計或註銷執照 ,負其責任)七十五年六月五日被告公務員公務員戊○○即有技師法第四十五條 應禁止之審查注意義務,如果能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採糾正。命建築師交由依法 登記「開業」專業之工業技師辦理結構部份有其專業注意能力,不會像被告丁○ ○不具專業素養,因為一直從事承攬工程施工責任職務。有差異性領域,便不會 有鑑定書損害原因之產生,危險可防止。所以三位被告行為有導致侵害原告權利 含六十一戶公眾多數有因果關係。被告公務員戊○○有審查能力。 七、一般官方機關或單位,鑑定事故只就毀損、肇因鑑定,照樣懲處相關人員責任、 沒有不處置,鈞請審判長參考近期例子附件三及附件四: 附件三: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高屏大橋官方報告一一五字報載只提「原因」。 附件四: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核三廠事故單位主因四九字報載只提「事故主因」。 八、主案損害原因計一0五字。原告舉證設計圖示「柱配置不理想」「伸縮縫」問題 違反七十五年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設計方法)原證三 三計四頁。...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合理分析...。與公認柱距 配置。違反法令。請三位被告注意按行政院七十二「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第 二十頁(一)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核發建照 。...執行法定權貴即建築法定三五、三六、三四條等。第十二頁六:有關事 項請各級政府確實遵辦。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建築師公會轉知各會員。被告知法犯法。 又一般檢察官刑法上引用公眾(共)危險或違背建築術成規含公認之規律法辦刑 責。又該方案第十四頁執行依據:「變更設計或註銷執照、處置、負其責任」。 綜合主觀、客觀因素被告三人怠於業務上應注意、負有危險防止義務。怠於善良 管理人注意為之。過失。至於不法侵害權利部份原告舉證判例要旨於起訴書第一 九五條第一項、第一九六條項下陳述。民第一八四條、第一八六條過失負損害賠 償責任。被告三人分別負其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判決被告敗訴,如訴之聲明全數 賠償原告,為感德便。 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言詞辯論㈣ 言詞辯論聲明 一、被告答辯駁回。 二、請求判決被告敗訴,應如數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六十七條辦理 一、本言詞辯論(四)係被告設計建築師乙○○與被告結構簽證丁○○。 ⒈設計結果:「柱配置不理想」,「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公認通用設計 方法。①理想與不理想界定。②設計業務及責任。③全理判斷標準。④採危險防 止義務。⑤非法執行簽證業務及承攬設計。⑥非法變更結構。⑦監造人監造及申 報不實。⑧未按核准圖位施工。終於獲得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結果! (1)柱配置理想與不理想界定及合理判斷標準:例如此為規範,建築技術規則實 例:每柱有效其最大承受面積以不超過三十 為最經濟斷面,因超過跨度八 就不經濟。如果一邊要九M-十M時,另一邊為三.五M-三M。例如三 .五M×九M=三二 。三M×十M=三0 業經建築界公認通用,鋼筋混 凝土建物,每根柱子間距不應超過五公尺,若超過六至八公尺,易造成支撐 力不足,而破壞結構。(可證原證三十三計四頁) 設計結果:一邊採用十M柱心計算一邊採八.八五M等於八八.五 ,超過 規範有効最經濟斷面三0 。公認通用之五M×六M=三0 。五M×七M =三五M。五M×八M=四0 在要件之內屬於合理判斷標準,區分理想之 配置與不理想之配置判斷。行為上按其專精建築術,具相當專業建築師,按 其情節應注意本能注意而未予注意,屬於怠於業務上應注意之過失。受訴外 人所委託,即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過失。(工程圖樣證物可證原證 三三-一第五頁)違反七十五年時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 (可證原證三三第一頁)違反建築師法第十七條,應負第十九條設計責任、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負其責任。導致遇地震建物 易發生扭曲造成裂紋。 (2)⑥非法變更結構:兩被告行為共聯 無建築技術規則七十一年時解釋令所訂「須經動力分析確認」。留置小於規 則所訂:「碰撞間隔不得小於十五公分之規定」。結果變更留置六公分寬長 七六0公分、外部直樑轉折處留置三公分,因而碰撞毀損遇地震時建物易發 生扭轉產生裂紋。(可證原證三十三-一、三十三第三頁、第四頁)及第五 頁由S4變S4A與原證十八,原證五、五-一)。工務局卻核准。違反建 築師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負連帶責任。建築法第十三條負連帶責任。第 二十六條負其責任。亦無伸縮縫工程規範防護碰撞措施。 (3)⑤非法執業結構簽證業務及部份結構設計:被告丁○○部份:行為日七十五 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九日之前連續性擔任營造業文安營造專任技師專任 工程人員,職司承攬工程施工業務。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非法承攬結構簽 證及結構設計部份專業工程。明知建築法第十五條所訂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 八條 而承攬,係被告建築師乙○○交由辦理。應負連帶責任。 依經濟部前主管技師中央機關所管登記卡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函註銷。其所設 計有缺失,竟然在簽證表上第十三項結構部份蓋「符合」。讓訴外人獲得建 照。簽證不實,涉及偽造文書。非法執業(可證原證:八及附件一計八頁) 行為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第二款。建築法第八十五條。營造業管理規 則第四十二條。依建築法第八十五條負其責任。(可證九十年四月十八日附 卷二。原證一、二。原證八第十二 (4)⒎監造不實,申報不實:被告設計建築師乙○○。(訴外人中雄營造)七六 、一、二七即予非法留置縫在前,3F左邊樓頂板縫施工中塞住淺層,外部 聯接轉折狀留三公分縫,施工中又封閉(可證原證三十三-一第四頁。原證 十三照片)此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申報,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申 報確實按圖施工,不實,因而遇地震時拄折力破壞,有因果關係。 監造責任,第二十一條所為負其責任。 (5)⒏未按七十五年八月二日第一次變更圖樣結構主樑三B一九圖位施工(可證 原證十三左右對比圖位,正本已勘驗)有礙抗震能力。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 六款規定不相符。行為責任、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六款,監造責任同右 。前述為民法第一八四條過失,訴外人工務局應負勘驗項目「樓頂板「主要 構造,部份責任。某種程度第五十八建造中之施工管理責任有此義務。即有 此部份勘驗權責。就規定項目為之。 ⒉被告公務員戊○○:①審查結困,判斷合理標準,②審查義務,③危險防止義務 。 (1)審查結果,全理判斷標準:工程圖樣上目視可發現出「柱配置部份」缺失, 例如柱距五M×六M=三0 ,五M×七M=三五 ,五M×八M=四0 三種可核准。理想界定!結果:一邊採用十M×八.八五M=八八.五 不 合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不符合」。可依建築法第三十 五條命其「改」依據。不理想界定!行政院七十二年「改進建築管理方案」 辦理、第二十頁㈠⒈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核發建照。建築法第三十三條, 審查合格核發建造,送來審之圖樣有此柱配置不理想缺失,自不該核准工程 圖樣(可證原證十三底頁七十五年六月五日圖)(正圖已勘驗)。建築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審查義務,即工程圖樣。 (2)審查義務法源:建築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行政院七二「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第十三頁二、第 十五項第二十一頁二、四(可證原證七) (3)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簽證負責部份係「審查項目」有「審查結果」。綜合 審查:(可證原證七、八、二十九)就「規定項目」為之責任。建築法第三 十條第三十四條。行政院七二「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第十四頁五,有發 現錯誤及違反法令應即辦理變更設計或撤消執照,並依有關規定處置,其建 築師依法負其責任,有其權責。有審查與鑑定能力。結構簽證人不符。 (4)未命「改正」、私縱違法行為,未予處置。怠於業務上之注意為之過失。公 務員依法國家任用「委任」依法行政,領有薪資。應負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 為之。過失責任。建築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應履行義務。司法院大法官第四六九號解釋令...略...公務員依此規 定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準此圖面上柱 距,跨度為主要構造,有規範上合理設計方法標準,以大專相關科系,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沒有發現?於法於理不通!(此令有拘束力) ⒊危險防止義務: ①被告設計建築法乙○○部份:交由非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 又未報告,不申報建築法第六十一條。建築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 第二款。(應遵專建築法第十三條) ②被告「結構簽證部份」含「部份結構設計」丁○○部份:不實在、不具專業素 養技師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一-七款。第二十條(應遵守技師法、建築法) ③被告公務員戊○○部份:未採防止措施命「改正」再複審。綜合審查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怠於業務上注意為之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 ⒋依技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行政院七十二年「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 理(原證七)第十四頁五,由建築師簽證負責部份經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法令處 ...。第十三項。其受管理不可能不知道,當時非「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 技師」。擇一任職於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立證顯示私縱違法,圖利他人使義務 減少,國庫收入減少。查建築法第三十三條所訂之審查表內為審查項目,有審查 結果(原證二十九) ⒌假如原告去簽證包查得出來!舉例之。 足證被告公務員執行有法律依據,有「審查項目」應有「審查結果」,有義務。 其結果為「0」通過。因非法核發建照,含有設計缺失,導致訴外人寶成建設自 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建造許可、第三十三條審查通過,依核准圖樣建造出售。鑑 定書兩項損害原因與有因果關係。因為未命「改正」。強行違反法規因果加害導 致。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十九年上字第三六三號 判例要旨。原告以鑑定書。原證五立證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折價損失以原二十 一不動產鑑定書。立證。十九年上字第三八號判例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與 第一百八十六條過失。不能依其他救濟方法公務員個人賠償。怠於業務上應盡之 注意,致損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判例要旨。過失 之有係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不斷者。 ⒍被告建築師乙○○係訴外人委託,受託人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不得侵害他 人。「簽證結構部份」係建築師「交由」辦理,依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玩忽業 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核發建照:係公務員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 條...加損於人。其間都有報酬,領國家給付薪資,屬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鈞請審判長參考七十二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六次民 庭會議,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五二號判例要旨。 各項證據明顯,請求判決被告敗訴如數賠償原告,為感德便,鈞院 審判長鑒核 被告三人分別之賠償責任。 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案件言詞辯論㈤ 言詞辯論聲明 一、訴外人寶成建設公司自始未表示代償。 二、國家未授意被告公務員戊○○違法,貪污圖利他人,不受公務員免責保護。 三、被告三人答辯駁回,請求判決三人敗訴應如數賠償原告如原訴之聲明。 去律關係變更聲請,發現新證據、新主張後變更 一、被告公務員戊○○部份改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前段故意。不論原告有無其他受賠 方法。包庇貪污圖利第三人,免責公務員保護條款保護失效,概須賠償。民法第 五百三十五條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款。 二、被告建築師乙○○及技師丁○○部份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過失及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斷過失。建築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建築師法第十七 、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民法第五百 三十五條。 事實理由 一、被告建築師乙○○於七六、一、二七及七六、二、十五日擔任監造人,訴外人所 委託。此日期為施工原告三樓範圍日。(可證附件一及原證起訴書十八原證右邊 欄),應辦業務法定應遵守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1)監督營造業依前條設計之 圖說施工。(2)遵守建築法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按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為危險 防止。目的保障建築物安全,公眾安全,避免侵害他人權利法益。按第十三條係 「警告性」條文。(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由原設計外部直樑轉折處留置「三公分 伸縮縫」,被告不否認,可證原證三三-一第四頁,結果在前述日期「施工中又 封閉」中間插「保麗龍」,可證原五-一及本附件十一,於八十八年十月二七日 結構技師公會派人健診外部(免費簡單健診)證實未切開:「如此繫樑切開.. .則不會拉裂縫產生...」。(走道分開變更)。被告憶測年久失修。憶測應 予駁回,證明係人為監造不實。依行政院法令執行依據,原證七的十八頁2三建 築師及專業技師應確實督導營造廠按其設計圖施工。應負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法律責任。有物損等因果關係。 再次警告:原證三三-一第2頁第3頁「伸縮縫工程」及內政部解釋令,乃內政 部依法規解釋:建築物間隔「碰撞距離」為確保地震建築安全性,被告九十年五 月二日答辯稱「得視為整體構架不必?」被告不遵守法規。在「沒有經動力分析 確認」證明可行,才變更結構、設計樓板間留縫須做防碰措施,不做「6項」安 全措施如何「防碰」?經確認可行,經6項防護措施「後」。以伸縮縫為銜接得 視為整體構架,可證原證三三-一第二、第三項,原證十六及十六-一。法規解 釋令所訂不容推卸。建築技術規則當時七十五年規定於第五節第四十九條二款在 「棟距」。解說源自六三、二、十五第五十四條三款「建築物局部改造時不得減 低抵禦橫力能力。既然留了(3F)一邊塞住,原告3F2這邊縫開着,外部施 工又3公分縫「封著」,完全沒有監造,未善盡監造人責任義務,即怠於業務上 應盡之注意為之有過失。又主樑三B一九未按圖位施工而任意變位(地下室照圖 有三B一九樑附件二)即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六款,主要構造或位置...與 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第六十一條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 情事之一時,監造人即被告乙○○,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照 修改者。應即報該主管機關處理。這兩條法律係在保障建築物安全及避免侵害他 人。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對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及建築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發生危險,依法負其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被告因而 未履行責任與義務即違反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推定過失。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 為之。過失。怠於業務上應注意為之。過失。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判例,參 考判例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號。均為判例要旨。負賠償責任。即違反法令規 定者。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六次民庭會議。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 判例。台高院五十八年法律座談會。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一0號判例。均為判例 要旨。又訴外人八十九年十月初修護仍不敢依圖「3公分」伸縮縫切開、照以前 一樣。沒有說服力給大樓管理委員會。「沒有動力分析確認」留「3公分」伸縮 縫可行,遇地震不會撞碰之根據,源自六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建術技術規則構造編 解說實例第一章第五節地震力第五十四條第2、3款...或六公尺以上高度每 3公尺應得持三.八公分間隔。不致因地震或風力而變位碰撞-本案高層建築樓 高六十六公(原證九-二)。本件附件十四兩頁。三公分×二十倍=六十公尺十 原六公尺=六六公尺。三(公尺)=三.八CM×二十=七六公分結果變更「三 公分及六公分」違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七二年時第四十九條之二、...至少保持 高度 =九九公分,且不竹得小於十五公分之規定。任意將錨定一體結構 變更,變更前要判斷,二十層樓高遇地震幾級擺動多大,有確認可行再變更,本 案留「三公分縫」足夠防碰撞嗎?足證無根據,不是被告一句不必動力分析確認 」就了結,不遵守法規、法令。這部份當時被告丁○○非本科。乙○○被告結構 注意力不足,所以責任在被告丁○○。被告建築師乙○○負連帶責任,變更不是 被告公務員戊○○責任那已是七五、八、二之事。請被告「勿空有憶測年久失修 或十二年了」。特別告之。 二、公務員戊○○被告部份,係共同侵權違法行為共聯責任加害他人,貪污故意包庇 圖利他人(第三):私縱違法行為、圖利他人讓義務減少,不受懲處,罰款,致 國庫收入減少,也加損於原告二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其任,十九年上字第一 二0二號判例。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之損害之共同 原因,即謂台上字第一七三九號。司法院變更最高法院五五台上字第一七九八號 判例見解。國家未授意公務員戊○○被告私縱違法行為,個人所為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六條前段,公務員因故違背對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負賠 償責任。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法律即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審查或鑑定。及行政院法令 規定抽件「經發現有違反法令者規定明確。七十五年六月五日應為第三人執行二 三六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簽證表抽件查。原告地號二一七號(原證九-一、八 、二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或他人之利益,並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於人。原告房屋在工程圖樣編號3F2(原證三十三 -一第四頁)。 (1)根據建築法執行建築法「建築管理」目的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公益兼有保障人民、財產、生存、工作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代 表公權力,司法院大法官第四六九號解釋令「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授予國家 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且法律對主管機關執行職務行公權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 定可得特定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2)審查義務規定:該方案第二十一頁2,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檢送申請(建築 法第三十四條)建照之「工程圖樣」或書件。有錯誤而得當場補正有錯誤而 得當場補正者應通知負責設計之建築師前來補正。四、應依本方案規定確實 辦理。第二0頁㈠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定核發 (法律規定明確)建照、會勘人員應就原核准圖說執行其法定權責。此為職 務。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3)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建築師責任制度」實施。實施簽證制度後,對建築師 (具明確原則)簽證負責部份抽查一定數量之案件(原證八簽證表)本案抽 查到之。簽證負責一-十五項,簽證表上有被告公務員戊○○之章戳「圖樣 驗訖,本圖經塗改無効」,確定詞,右下角內政部製訂。「規定項目」為之 ,就應按方案具體規定:第十四頁四、五由建築師簽證負責部份,「經」主 管建築機關發現有違反法令之處,應即令「辦理其變更設計或註銷執照」, 並依有關規定處置其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依法負其責任。此為實質審查權力權 限。被告已蓋章 、姓名、無可否認之餘地。 簽證表一-十五項須經發現「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處」。行政院令執行據規定 。第一項設計圖樣齊全,內容前後完全一致:(有標準圖示供注意範圍本附 件十五及七年工作經驗)圖樣上設計結果:主要構造柱配置:柱距採用十M ×八.八五N=八八.五 「超過」每柱有(經發現)効斷面承受面積三0 。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設計實例,鋼筋混凝土構造如一邊採用十M另一邊為三 .五M或三M即三.五M×十M=三五 、三M×十M=三0 合理判斷標 準區分要件明確。再者建築界公認通用柱距為五公尺、超過六至八公尺易造 成支撐力不足,而破壞結構。可證原證三十三第一、二、三、四頁。設計結 果。審查結果(違法構成要件)為十M×八.八五M=八八.五 已違反七 十五年時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有違反法令)第一條設計方法 ...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合理分析(執法要件)之 ,...。自應適用行政院法令「即令辦理變更或撤消執照」。此條文為危 險防止。此為履行義務也是應對第三人執行職務。履行憲法第十五條保護人 民權利。 自始包庇貪污圖利第三人等三人,未執行處置,以其學歷七年以上工程經驗 發現不出來?有違經驗定則,違反與不違反 (權力)被告未依行政院法令執行依據,從事主管機關履行義務即「令變更 設計」或處置「註銷執照」並依有關規定:如違反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 款有違反十七條規定之情事處分,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撤銷開業證書。而未 執法處法。包庇圖利他人,讓其義務減少,繼續執業因而獲利,訴外人如期 推出預售屋加速回收。通常設計上柱配置不理想,此種缺失足造成遇地震時 建物易扭曲。減損支撐力破壞結構,有發生不同震度損害之結果,有因果關 係:「缺失存在圖樣中」。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其餘 項目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試辦後,建築師簽證負 責項目表上第十三項結構部份「丁○○」簽章,其何人也?有無違反法令? 自應審查專業工業技師名冊、土木技師公會送來執業名冊(原言詞辯論㈡九 十年四月六日附件二第二頁公告「丁○○」受其管理。可證)按技師法第四 十五條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非依本法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 業技師。已擇一受聘於文安營造公司擔任主任技師(本附件十三第一頁),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再依丁○○曾擔 任建設局技士,工務局都市計劃課長(附件十三),被告公務員戊○○前上 級長官,借權力私縱違法包庇、圖利他人續執業獲利,不為「舉發、處法」 其違反建築法第八十五條即本法第十三條擅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結構部份) 應令其停止業務,並處停止業務,並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具體違 法營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處法,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情事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移付懲戒。被告公務員戊 ○○未執法私縱行為屬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應包括第三人、司法院 院字第二八0四號解釋。圖利他人具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當時結構 部份非其專業。七十五年五月時土木科技師執業範圍也無結構,可證、適用 六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技師法第二條技師分科,言詞辯論㈣,第八頁附件對比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越逾執業範圍。又執行他業,如同內科醫師拿外科 刀手術具危險性,柱「配置不理想」及「非法執業」、簽證「符合」簽證不 實。導致日後發生損害侵害到原告二人權利。被告未依建築法第十三條法律 如果當時採取「執法」便不會發生侵權損害及原告二人等六一戶。有因果關 係。足證被告假藉權力私縱違法包庇、圖利他人、利用審查簽證表時機會加 損於人,即原告二人等。也使國庫收入減少,讓其他被告二人義務減少。 (4)又「審查表」此為內政部規定表格,簽證表編在屬「審查項目」必有「審查 結果」「0」綜合審查 「符合」。抽查簽證後通過審查。訴外人自 依工程圖樣所核准,自然造錯,即柱「配置不理想」已存在工程圖樣上,被 告辯稱:核簽證審查「顯非被告負責之項目」,被告答辯狀九十年五月二日 第十二頁第五行,應予駁回。簽證表上被告蓋章戳,(原證八)又是抽件, 已無可絞辯,立證據在,還否認,行為違反行政院法令執行依據之本意。私 縱圖利被告包庇屬故意,發生並不違本意。舉例之:假如原告去簽證包查得 出來!命起造人改正,建築法第三十五條係審查綜合部份。 (5)被告以國賠案推卸責任:但監察院認為有「故違法律枉曲斷事判決及袒護行 政官員」。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 國陪案因監察院認為「故違法律枉曲斷事判決及袒護行政官員」糾舉該法官 一次。(本附件八),原告依民訴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撤回告訴唯不得提 同一之訴。「起訴權」行使並未放棄。在此「不公平狀態下」要原告上訴顯 有失「公平原則」。並非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謹向被告說明:監察院仍在審 查中、撤回告訴以便監察院糾辦,之後仍可起訴。 三、審判長要原告舉證職業及財力證明:被告也希望知道。對等原則。 ①原告甲○○有嘉義縣義竹鄉○○段土地二筆,均清楚。附件四計叁頁。 ②擔任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董事附法人登記證書。附件五貳頁。 有社會上法人地位。從事養護、中風、植物人、失智老人照顧、平價收費、貧民 免費。八十五年成立,優良單位,八十九年有盈餘,九十年估盈餘二百萬元,仍 投入照顧貧苦。 ③國外存款美金五萬元(附件六)外國公民。土地一00坪漲價。駐地外商協力高 幹部、國外學歷,穩定性年收入加無形最少伍拾萬元,銀行體系正常,外國公司 董事,當庭呈驗。汽車國內外有。我可不忘苦難之人,但是侵害到我們權利就不 行。被告違信原則還說風涼話、本可訴「公評」之事那些再敢買其設計之房屋、 大樓或交予設計﹖但是原告秉承行使權利應依正方法,原告也堅信本案審判長公 正予審理明白。至今仍確信,兩造公平攻防。迄今被告無悔意! 四、訴外人寶成建設公司: 自始無表示代償之意思表示,只表示負該負的一部份責任,並非單一責任。核准 章市政府蓋的,圖是建築師畫的。結構部份是建築師交由丁○○簽證的。依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1)原告只對訴外人寶成建公司和解係買賣關係。第一庭已表示。對現本案被告係 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建築師或監造人..。建築法第二十一條。技師 法第十九條第二、三款技師丁○○。公務員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圖利 他人。法律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受有損害。 (2)被告建築師乙○○責任部份 ①設計平面負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有第十七條情事:「柱配置不理想」。 ②結構部份專業工程依法即建築法第十三條(警告條文)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 」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違反建築師法第十七條前段情事。立法意旨本在補充 其對結構注意力不足。而「交給」從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被告丁○○辦 理,當時非其專業。分科執業本無結構。已具危險性,導致日後足生損害、侵 害之事實。怠於業務上危險防止義務,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有過失,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 推定過失。因而違反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依法負其責任,即刑法、民法。 簽證表上左已具結簽字蓋章七五、五、二二原證八。 ③結構部份,錯了要負連帶責任。根據刑事法律專題研究指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之責任分攤。(民法亦為賠償責任分攤)。何況事建築法前第十三條警告 業務要注意,被交由人是否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 ④建造中擔任監造人監造不實致生損害,侵權行為即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因過失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與怠於善良管 理人注意為之,民法五百三十五條。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攤賠償金額 。 (3)被告丁○○責任部份及具體違法:建築法第八十五條、技師法第二十、二十四 條、營造業管規則第四十二條 ①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二、第三款,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五百三十五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含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 )。分攤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賠償金額,以商業考 量有失公安法意。 (4)被告公務員戊○○部份(前工務局責任為公告明示行為債不履行之訴)按包庇 貪污圖利他人,公務員免責條款失効。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前段故意,不論被 害人有無其他方法受賠償時概須賠償。 賠償金額與其他兩被告分攤。 查侵權行為之公務員與其所屬機關對被害人各負全部賠償責任非連帶責任。司 法院七十、五、二(七0)廳民一字第0二九六號函復台高院。本案採責任分 離,可參優先法國賠第二條第三項對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其有求償權 。法律無規定受害人放棄求償權。再參考民事共聯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 必要。...右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對被害人原告兩人 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此為司法院現時所持之見解六八年台上字第一 七三七號。 五、被告公務員戊○○律師狀問鑑定書隔半年。本附件九原始採證: 大樓管理委員會具法之地位,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九月二十三日勘查柱、樑龜裂...。不滿其說詞,抗議者六一戶。「無安全危 險之虞」矛盾,安全者怎麼會毀損﹖界定是否要倒了才算﹖這句話為各機關用詞 推卸責任或也不得罪誰。往後還要「生意」往來!但依原始採證原則證明鑑定者 非聽原告轉述,就事實鑑定。而後向寶成建設申請,到了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才 派員來,最後里長八八、十、二九又轉公文,八八、十、二七結構公會派人健診 外部免費,告訴後命鑑定公文來回加鑑定研究前後已折騰半年了!原始採證(附 件九)。如本案內政部解釋法律公文來回已二個月了。 六、毀損後折價損失事大,出售依法要告訴瑕疵義務,否則詐欺及三倍罰款。在通常 不被侵害物損每坪可售新台幣九萬五千元鑑定日價同起訴日價,不動產鑑定書詮 釋(原證二十一),可證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六次民庭會議。會議決議。今 日換被告受損也會請求,至於權利行使與不行使有其自由,不要違心論。善意欺 意對侵權人很重要。 ①鑑定書已將毀損「因果關係」導致予鑑定結果。有行為通常足以生損害。因果加 害強行違反法規、導致。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害(民一八四 )。 ②判例「應有之狀態」,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缺欠「耐震、承重、抗壓 」功能效果,係「應有之狀態」應將損害後事故之發生「後變動狀況考慮在內」 。被告律師顯然應了解法意﹖法賦予被害人法益。 判例上至於有無修理在所不問,即有減少即需賠償,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九 二號裁判要旨。法律賦予即被害人利益設之特例。查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係法律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係法律、司法界公認存在法律體系,也是法律為被害人 利益而設之特例。不是「一牛剝二層皮」,謹記勿侵害人權。國內、外所不許行 為。鈞請被告律師詳為了解法意。避免誤解﹖履行「誠信原則」。 七、身體健康權精神損害賠償: 在當時毀損建築居住,又餘震不斷,日夜提心掉胆,每人抗力程度有別有極限, 當你抗壓到某種程度你會去看醫生,在因果加害之下通常足以生損害,在民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亦得請求相當之賠償金額原證四,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五二號 判例要旨,台高院五十八年法律座談會。 八、公共危險之判例肯定說:附件十二。附帶說明 ①參考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二五0號關於具體危險之狀態已足,不以發生 實質害為必要之判例意旨,案例自應負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責。何 況本案已實質損害毀損主要構造樑、柱、牆壁等,計六一戶。 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師成規罪,其公共危險之具體結果不以發生於營 造期間為必要,即事後發生之公共危險,如建築完成後坍塌傷人若係「由於營造 時」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者,亦足構成本罪,此為刑事法律專題研究見解。民法上 兩年或十五年追訴。 ③因此被告建築師乙○○係從事設計、監造人,專門職業業務本應盡所服務無安全 上的危險。避免侵害他人的權利。被告丁○○係專門技師執業應予當時本科有關 技術之事務,當七十五年土木科與建築結構範圍無關,又非依法登記「開業」之 專業工業技師。又未加入七十五年時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係擇一任職營造業專 任工程人員職司營造施工。卻違法執業從事結構事務、簽證、執業、並具危險性 。足證丁○○被告怠於業務上注意義務,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 師辦理結構事項。卻交由被告丁○○非法執業辦理。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兩 被告均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此應負損害賠償如數賠償原告兩人。同時 也怠於業務上危險防止義務。建第十三條事前警告條文。 ④被告公務員戊○○答辯狀以專業簽證負其責任,含混,隱藏自己應盡權責。也非 「形式上」。有明確性之作為。對照原證七第十四頁四、五項及第十五頁第二、 第三項。依信賴保護原則國家賠償被告工務局機關。機關與公務員間非連帶之責 ?各負賠償責任。工務局係蓋關防公告責任及變更設計,使用執照責任。被告係 國賠案「關係人之一」。請見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裁決要旨。不同理由 以包庇、貪污圖利他人。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九、被告總是以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前段「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規定核發之 執照僅為對申請建照使用或拆除許可。」為由推卸責任,此法為行政法,但第一 條末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即依法行政,有申請、使用、拆 除、違法時應受追訴。查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 除。因核發之各項執照在過程中涉及民、刑、國賠、公務員服務法等只要有與核 發執照因果關係者,均在適用其他法律之行使。不能以「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 或除除許可。」而已,獲免責之追訴。該條規定先自我保護,明確性不足。事關 人民權益不能含混。 十、七十二年四月廿一日行政院令指定地區試辦第十一頁①建築物結構工程專業師簽 證制度於台北、高雄市試辦,對加強建築師設計責任並確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後 。試辦專業技師制度(仍然要查)後:其簽證負責部份「經發現」有違反現行法 令者應「吊銷建築執照或令其辦理變更設計」。行政院令執行依據明確。更嚴謹 沒有不管。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 。「及」兩者都要,6樓以上。無不知法令理由:行政院法令法意「經發現有違 反法令之處」...。不審查如何發現? 十一、包庇「故意」之法律,法令認定基礎含明知,被告公務員戊○○「自始包庇私 縱不違本意」。 已有副本給工務局(公共工程處、建管科)被告部門。建築工程員其已任職六八 、十、二起。這部份為「明知」之法令執行依據,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公佈生效 日。建築法第九十七條建築技術規則七一、七、十五修訂。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設計實例規範有。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規定,迄今存在。地震力編這 部份基本日常使用「明知」。加基本學識及七年以上工程經驗。建築法、建築師 法、技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為日常必用之法規。發現不出來,包庇、違反經驗 定則。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修訂「明知」。技師法第四十五條,營造業管理規則, 為工務局管理。建築法第十三條執業判斷。土木技師公會報名冊、專業技師執業 名冊,列冊管理。技師分科、技師法第二條,行政院令有明確規定。具體公權力 範圍,執法內容、權限、處法、判斷標準。有十至三十日查。與大法官解釋明確 性原則。具體規定明確之執行依據,內政部訂定,均證明行政院法令合法、適法 。並通令全國各機關遵照辦理,有無違反法令判斷標準給與。而被告行為貪污圖 利他人,致生損害原告。假借主管私縱違法、強行違反法律、法規、法令。 ②包庇圖利他人,他人得利下列利益:致生國庫收入減少,衍生受有損害原告兩人 等六一戶。 訴外人寶成建設公司避免「被撤銷執照(建照),「變更結構設計」最少耗半 年因而可建造加速回收「相對利益」少則叁億元。人事、設計、銷售估一00 戶最少計算方式。民間稱「搶先推案預售,搶先回收」。不獲私縱受遭秧。 被告建築師乙○○避免移付懲戒、申誡、停止業務、續營業、得利益設計費5 %最少二千萬元。義務而減少。免撤銷執照變更設計,如期回收。 被告丁○○避免移付懲戒、申誡、停止業務、繼續執業。避免撤銷執照,技師 收入光租年牌照行情陸拾萬,相對利益五百萬元,含設計費。少繳六萬元給國 庫,因而義務減少。(技師法第四十五條、建築法第八十五條) 國庫減少收入六萬元。 被告公務員戊○○因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應包括第三人,司法院 院字第二八0四號解釋,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民事免責條款失効。 十、抽查件,其簽證負責部份「經發現有違反現行法令者」應即吊銷建造執照或令其 辦理變更設計...。舉例法律規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訂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1)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八款行政院(七 二)法令及內政部「就規定項目」為之。簽證表第十三項結構部份。(原證 八)。右下角印內政部製訂。有合法、合理注意執行範圍執行發現! (2)舉例之本附件十五附頁平面,結構執照圖④樑「柱」版、牆、樓梯之位置. ..。⑥....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計算書中①結構系統①「設計、分析方法」②荷重表...構架...地震 設計用。④層樓數...「樓高」。⑤側力:地震係數。⑦「跨度 」⑧應有分析:斷面...。對起訴書原證三三第一、二、三、四 頁。 (3)柱「配置不理想」,對證本言詞辯論㈤第七頁。違反現行法令當時(七十五 )年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一章第一節(設計方法)第一條...建築物構 造須依業經 (4)綜觀被告行為係屬故意,自始包庇違法行為圖利他人,免受罰、處置義務減 少,致國庫收入減少,利用主管職務方法實施並不違本意。對柱「配置不理 想」部份損害原因、因被告未採法令所訂「應予撤銷執照」或「令其變更設 計」、改正缺失,錯失「存在」工程圖樣上核准發建照,訴外人自然依核准 圖建造,亦跟着錯。就此被告有責任。 (5)柱有「配置不理想」通常遇地震足造成建築物「扭曲」而發生裂紋(事實事 後更嚴重)、鑑定書、原證五,第一頁已就因果關係鑑定,可證。 (6)柱距超過八公尺建築界公認通常足造成支撐力不足,而破壞結構(原證三十 三第四頁可證),有因果關係。 被告三人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應負賠償責任, 共同分攤。有責任原因,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符合訴本旨其後尚有建 造中,勘驗,及竣工檢查違失其他公務員責任非屬本案。 原告將被告每一環節違法事實,就法律、法規、法令明確執行依據還原真相 。鈞請 鈞院審判長明鑑判決被告敗訴,如數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為感德 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