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0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 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宋漢彬 附記: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並將刊登報紙或刊登證明 送本院大樓面向河東路右側高雄普通庭及簡易庭大樓(四樓非訟中心)備查。 二、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F0 ~T32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0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真毅營造有限公司│高雄商業銀行苓│二四六三 │伍仟貳佰伍拾元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一七一七三二 │ │ │ │ │雅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