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