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相 對 人 塑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虎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0六二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塑恒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票 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經相對人於同月二十五日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然聲請人 又於同年十二月六日當庭聲明撤回本件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 一年度全字第六0八四號卷、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0六二號卷,及本院高雄簡 易庭九十一年雄簡字第三六九七號卷核閱屬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 一項前段「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之規定,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紀凱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