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八七號 原 告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法定代理人 林益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壹佰壹拾柒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 拾捌萬零玖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