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捌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金昇達有限公司(下稱金昇達公司)邀同被告丙○○、甲○○及 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同年月十四日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及二百五十萬元,約定清償期限均為一年,按月分 期繳納利息,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九計算。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金昇達公司於清償期屆至後,僅清償本金五百四十四萬一千三百九十七元, 尚欠本金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六百零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借貸 契約約定,自應負清償責任。又丙○○、甲○○及乙○○均係本件借款連帶保證 人,亦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按金昇達公司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借據、收息紀錄查詢單各二件及授信約定書四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金昇達公司邀同丙○○、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同年月十四日向原告借用五百五十萬元及二百五十萬元,約 定清償期限均為一年,按月分期繳納利息,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九計算。 如逾期清償,並有違約金之約定。而金昇達公司於清償期屆至後,僅清償本金五 百四十四萬一千三百九十七元,尚欠本金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六百零三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 、借據、收息紀錄查詢單及授信約定書為證,核其關於借貸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等約定內容,均與原告前開陳述相符,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所謂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而對於 債權人各負擔全部給付責任,此參酌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連帶債務規定之 文義甚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五十五萬八 千六百零三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F0 ~T32 ┌─────────────────────────────────────────────────┐ │附表 │ │ │ ├─┬────────┬───────┬────────┬─────────────────────┤ │編│ 本金(新台幣) │ 年 利 率 │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起迄日 │ │ │ │ │ │ │ │號│ │ │ │ │ ├─┼────────┼───────┼────────┼─────────────────────┤ │1│貳佰伍拾萬元 │ 八‧四七五% │ 自民國九十年六 │自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月十四日起至清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償日止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2│伍萬捌仟陸佰零參│ 八‧四七五% │ 自民國九十年六 │自九十年七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元 │ │ 月二十二日起至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清償日止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本金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捌仟陸佰零參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