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原 告 國揚大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甲○○ 籍 現 丙○○ 籍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五十五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就左列事項,於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據簡要說明: (一)系爭公共基金定期存單之存取,究否屬於兩造約定之執行職務範圍?對於丙○ ○屢於住戶會議中將之列為工作報告內容,被告有無意見? (二)國揚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報表,其製作及公告流程為何?原告之財務委員會 職責為何? (三)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稽核作業時,其稽核時間、內容及流程為何 ?對於原告提出之大眾商業銀行存摺五本,有何意見? (四)對於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國欣(89)第五號函文,請原告對其 真正表示意見? (五)兩造請於期日前洽談有無和解之意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陳月雯 ~B 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