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李勝琛 ~B法 官 楊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