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施介元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後東機械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佳里鎮六安一四0之十七號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右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街八二號兼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