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2年度智字第13號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022,5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