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7號原 告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複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丙○○ 號6樓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王錦堂律師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寶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0日,在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