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住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興廣告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零玖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柒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