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允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天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叁仟玖佰伍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鍾素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