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呂自坤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貳拾 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