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原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契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庭期取消,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4年4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自行偕同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洪珮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