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契益有限公司、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4 日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6,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