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59號聲 請 人 甲○○ 即金展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費用由金展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金展建設有限公司前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93年11月1 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惟因聲請人因故未能於6 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