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張勝傑律師 複代理人 湯詠瑜律師 被 告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複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