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9號上 訴 人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6,25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45,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