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禾昌工程行即曾信棋 即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 被 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黃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