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上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之一切財產構成破產財團,經由破產管 理人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將之用以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以滿 足債權人之債權。而管理破產財團所需支付之各項財團費用及 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均 係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另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 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有別 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 條亦 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滯納金、利息、滯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 第49條亦定有明文。因此,若破產財團所有之財產不足以清償 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及具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債權時,即 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自應駁回破產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5年7 月14日成立,實收資本額 為新台幣(下同)781,000,000 元,並以興建住宅及商業大樓 出租或出售為業。自89年開始因國內外經濟情況惡化,導致餘 屋出售困難,自90年起聲請人即無力償還銀行本息,各銀行並 各自拍賣聲請人名下財產作為清償。依93年5 月31日聲請人公 司負債表所示,公司帳上資產雖有210,000,000 元餘,但負債 卻高達1,100,000,000 元。聲請人負債已遠大於資產,確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 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暨資產證明 文件,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新興稽徵所函查後,聲請人有如附表1 所示之房屋及建地共 17筆,現值金額為35,628,219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 稽徵所94年8 月11日財高國稅新服字第0940006525號函在卷可 稽。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明細表所載,聲請人尚有如附 表2 所示之電腦主機、冷氣、音響設備、雕塑品及銅雕等市值 總額為1,197,927 元之資產,及如附表3 所示之現金、存款共 計1,706,542 元。依上述金額計算,總計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為 38,532,688元,堪予認定。次查,聲請人之債務情形:(一) 積欠債權人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借款債務 共計195,422,371 元,其中具有別除權性質之扺押債權為144, 000,000 元,此有債權人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提出之陳報狀、設定扺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90年度 票字第13127 號民事裁定及民眾日報廣告收據等件在卷可稽。 (二)積欠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三民分行具有別除權性質之扺 押債權共89,000,000元,此有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三民分行( 94)農民(營)字第9463300320號函及設定扺押權之他項權利 證明書等各一件在卷可稽。(三)積欠稅捐債權如下;⑴積欠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本稅及滯怠報金,共計328,217 元;⑵積 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等合計22,920,958元;分別有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財高國稅徵字第0930051371號函及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高市稽管字第0930032270號函在卷可稽。(四)積欠債 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4,205,185 元、中華票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53,338,000元、國際票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25,339,703元、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24,761,635元、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9,986,079 元、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 ,218,015 元 、德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43,414,500元、台灣恆 豐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9,864,045元等普通借款債權, 有原告之破產聲請狀、各該公司之陳報狀、本院債權憑證、民 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在卷可按,亦堪認定 。又查,據上所述,聲請人所餘資產僅有38,532,688元,而積 欠具有別除權性質之債權則高達233,000,000 元,聲請人之上 開資產於扣除別除權債權後,顯不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是核諸 上開情事,若進行破產程序,破產財團之財產顯然無法清償財 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等破產程序費用,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 債務,對上列普通債權人而言,已無實際獲償之可能及實益,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瓊玉 附表1 :土地建物部分(附表金額均為新台幣)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 面積 │現值金額│備 註 ││ │ (持分比例) │(㎡)│ │ │├──┼────────┼───┼────┼─────┤│ 1 │左營區福山里榮德│13.90 │ 74,500│ ││ │街355號(全部) │ │ │ │├──┼────────┼───┼────┼─────┤│ │三民區安邦里博愛│259.90│1,613,30│80年三地字││ 2 │一路189號 │ │0 │第032620號││ │(全部)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中國農││ │ │ │ │民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0││ │ │ │ │6,8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3 │三民區安邦里博愛│457.2 │2,794,40│80年三地字││ │一路189號2樓 │ │0 │第032620號││ │(全部)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中國農││ │ │ │ │民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0││ │ │ │ │6,8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4 │三民區安邦里博愛│451 │2,361,20│80年三地字││ │一路189號地下1樓│ │0 │第032620號││ │(全部)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中國農││ │ │ │ │民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0││ │ │ │ │6,8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5 │三民區達仁里博愛│679.2 │3,098,90│88年三專字││ │一路28號2樓 │ │0 │第088230號││ │(全部)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台灣票││ │ │ │ │券金融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4││ │ │ │ │40,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6 │三民區達仁里博愛│815.2 │3,754,80│88年三專字││ │一路28號3樓 │ │0 │第088230號││ │(全部)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台灣票││ │ │ │ │券金融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4││ │ │ │ │4,0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7 │前鎮區西山里一心│30.10 │ 241,100│ ││ │二路47號等252 戶│ │ │ ││ │公共設施(全部)│ │ │ │├──┼────────┼───┼────┼─────┤│ 8 │前鎮區西山里一心│31.50 │ 252,200│ ││ │二路47-1號 │ │ │ ││ │(全部) │ │ │ │├──┼────────┼───┼────┼─────┤│ 9 │三民區○○段三小│135.64│9,855,05│① ││ │段0000-0000號 │ │9 │81年三專字││ │(0.13430) │ │ │第037800號││ │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合作金││ │ │ │ │庫銀行,最││ │ │ │ │高限額32,5││ │ │ │ │00,000元之││ │ │ │ │抵押權。 ││ │ │ │ │② ││ │ │ │ │88年三專字││ │ │ │ │第088230號││ │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台灣票││ │ │ │ │券金融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4││ │ │ │ │4,0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10 │三民區○○段三小│12.75 │ 535,500│① ││ │段0000-0000號 │ │ │81年三專字││ │(0.13430) │ │ │第037800號││ │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合作金││ │ │ │ │庫銀行,最││ │ │ │ │高限額32,5││ │ │ │ │00,000元之││ │ │ │ │抵押權。 ││ │ │ │ │② ││ │ │ │ │88年三專字││ │ │ │ │第088230號││ │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台灣票││ │ │ │ │券金融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4││ │ │ │ │4,0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11 │三民區○○段四小│103.08│10,535,9│80年三地字││ │段0000-0000號 │ │09 │第032620號││ │(0.19710) │ │ │設定予抵押││ │ │ │ │權人中國農││ │ │ │ │民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最高限額10││ │ │ │ │6,800,000 ││ │ │ │ │元之抵押權│├──┼────────┼───┼────┼─────┤│ 12 │橋頭鄉○○○段07│1 │ 5,000│ ││ │28-0025號 │ │ │ ││ │(全部) │ │ │ │├──┼────────┼───┼────┼─────┤│ 13 │梓官鄉○○○段00│0.03 │ 150│ ││ │01-0026號 │ │ │ ││ │(0.0005) │ │ │ │├──┼────────┼───┼────┼─────┤│ 14 │梓官鄉○○○段00│2.30 │ 11,500│ ││ │01-0029號 │ │ │ ││ │(0.0005) │ │ │ │├──┼────────┼───┼────┼─────┤│ 15 │梓官鄉○○○段00│76.61 │ 383,050│ ││ │04-0000號 │ │ │ ││ │(0.0092) │ │ │ │├──┼────────┼───┼────┼─────┤│ 16 │梓官鄉○○○段01│0.21 │ 651│ ││ │67-0002號 │ │ │ ││ │(0.00010) │ │ │ │├──┼────────┼───┼────┼─────┤│ 17 │梓官鄉○○○段01│22.2 │ 111,000│ ││ │67-0003號(0.3)│ │ │ │├──┴────────┴───┴────┴─────┤│合計:新台幣35,628,219元。 │└──────────────────────────┘附表2:可供清償債務之動產 ┌────┬────────────┬───────┐ │編號 │ 名 稱 │ 價值(預估)│ ├────┼────────────┼───────┤ │ 1 │電腦主機 │ 38,541 │ ├────┼────────────┼───────┤ │ 2 │冷氣十五台 │ 55,528 │ ├────┼────────────┼───────┤ │ 3 │音響設備 │ 115,858 │ ├────┼────────────┼───────┤ │ 4 │雕塑品 │ 288,000 │ ├────┼────────────┼───────┤ │ 5 │銅雕 │ 700,000 │ ├────┴────────────┴───────┤ │合計:新台幣1,197,927元 │ └─────────────────────────┘ 附表3:可供清償債務之其他財產 ┌───┬───────┬────────┐ │編 號 │ 種 類 │ 金 額 │ ├───┼───────┼────────┤ │ 1 │ 現 金 │ 474,288 │ ├───┼───────┼────────┤ │ 2 │中央信託局存款│ 1,232,254 │ ├───┴───────┴────────┤ │合計:新台幣1,706,542元 │ └────────────────────┘ 附表4:債權人名冊 ┌──┬──────────┬──────┬─────┐│ │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額 │ 備 註 ││ │ │ │ │├──┼──────────┼──────┼─────┤│ 1 │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公│ 764,205,185│687,936,23││ │司 │ │8 + 17,073││ │ │ │,404 + 48,││ │ │ │095,938 + ││ │ │ │11,099,605│├──┼──────────┼──────┼─────┤│ 2 │中華票券高雄分公司 │ 53,338,000│ │├──┼──────────┼──────┼─────┤│ 3 │國際票券高雄分公司 │ 25,339,703│ │├──┼──────────┼──────┼─────┤│ 4 │台灣票券高雄分公司 │ 195,422,371│最高限額抵││ │ │ │押權144,00││ │ │ │0,000 │├──┼──────────┼──────┼─────┤│ 5 │玉山票券高雄分公司 │ 24,761,635│ │├──┼──────────┼──────┼─────┤│ 6 │中信票券高雄分公司 │ 9,986,079│90,076,681││ │ │ │+2,141,334│├──┼──────────┼──────┼─────┤│ 7 │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92,218,015│ │├──┼──────────┼──────┼─────┤│ 8 │中國農民銀行三民分行│ 89,000,000│有抵押權 │├──┼──────────┼──────┼─────┤│ 9 │德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43,414,500│ │├──┼──────────┼──────┼─────┤│ 10 │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 59,864,045│75,000,000││ │有限公司 │ │-1513,5955│├──┴──────────┴──────┴─────┤│合計:以上10筆債權金額共計1,357,549,533元,其中具有 ││ 別除權性質之抵押債權合計233,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