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二號 原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貳 萬壹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拾貳萬零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方錦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