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送達代收人 林基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