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八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