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 告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送達代收人 鄭意蕊 原告與被告雄暉交通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