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潘鼎雨即潘瓊峰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任職原告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至四月 間,利用收取客戶電梯維修款項之便,侵占原告公司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七 十三萬七千九百元,原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經對帳發現,被告所為已構成 侵權行為,原告並提起刑事告訴,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為損 害賠償。 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七十三萬七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原告主 張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將如 附表所示其業務上收取應屬原告公司之電梯維修款合計七十三萬七千九百元予以 侵占入己等事實,業經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九0六0 號起訴書等為證,而被告雖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陳述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明,惟其於本院九十一年易字第三五四九號被告業務侵占刑事案件中審理 中到庭均未為爭執,已足認原告主張為真;而被告確有侵占原告款項,亦經本院 刑事庭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九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上易字 第四0八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業務侵佔罪,並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是被告所 為應認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原告遭被告侵占之款項為七十三萬七千九百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命被告返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起訴狀繕本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F0 ~T32 ┌────────┬──────────────────────────┐ │ 日 期 │ 客 戶 名 稱 及 侵 占 金 額 │ │(均為九十一年)│ │ ├────────┼──────────────────────────┤ │ 二月間 │京城大鎮七千二百元 │ ├────────┼──────────────────────────┤ │二月二十日左右 │國宅處十一萬六千元 │ ├────────┼──────────────────────────┤ │三月一日左右 │龍揚京華六千元 │ ├────────┼──────────────────────────┤ │三月一日至五日間│王象中正一萬元 │ ├────────┼──────────────────────────┤ │三月五日至十日間│愛丁堡九千元、長春居四千元、宏碁財經二萬一千元、過境│ │ │室三千五百元、金葉寶座二千五百元、山水雅築五千五百元│ │ │、四維國宅四千八百元、中正公園一萬一千元、甲子名園四│ │ │千元、龍揚京華六千元、堅山中正一萬元、大同公司八千五│ │ │百元、維瓦第一萬五千二百元、國宅處十一萬六千元。 │ ├────────┼──────────────────────────┤ │三月十五日左右 │京城大鎮一萬四千元 │ ├────────┼──────────────────────────┤ │三月三十日左右 │徐辜雙美三千元 │ ├────────┼──────────────────────────┤ │四月五日至十日間│愛丁堡九千元、長春居四千元、宏碁財經二萬一千元、過境│ │ │室三千五百元、金葉寶座二千五百元、現代京城一萬元、千│ │ │葉一萬零五百元、金貴族五千元、新興國小二千四百元、四│ │ │維國宅四千八百元、中正公園一萬一千元、龍揚京華六千元│ │ │、豪門世家一萬二千元、邱正義一萬四千元、大立投資一萬│ │ │六千元、堅山中正一萬元、維瓦第一萬五千二百元、南京天│ │ │下二萬二千元、國宅處十一萬六千元、梵塞荷南二萬七千元│ │ │、二苓國宅一萬六千元、光洲自立六千元。 │ ├────────┼──────────────────────────┤ │四月二十五日左右│四維國宅四千八百元、豪門世家一萬二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