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百四十三萬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千五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B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