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30號原 告 深圳市鼎華倫實業有限公司 圍麗晶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甲○○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請兩造於開庭前,先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原告現存向被告購買之透氣膜中,有無與⑴被告91年10月8 日傳真同意扣款部分、⑵被告91年10月25日所指倉庫中11.5頓貨品、柳州惠好貨品部分;同批且同規格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