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深圳市鼎華倫實業有限公司 屋圍麗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0,63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