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