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53號原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葉曉芳 被 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