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倉豪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