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金進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7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41,274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