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雅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訴 訟 代 理 人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 李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帶同甲○○○及通譯到庭。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帶同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