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鮮美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 十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