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四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四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方錦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台新商業銀行七│0二五─二0─0七│貳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KU0四五0一八│ │ │ │有限公司負責人吳│賢分行 │二六六─七○○ │ │ │七 │ │ │ │東進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