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七個月申報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碩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六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三七0二─一│ │1 │1000│ │ ├─┼───────────────┼──────────────┼────┼───┼────┼───┤ │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四四七一九─七│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