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九號 聲 請 人 高來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六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九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陳進春即旭昶五金│泛亞商業銀行楠│一四七八─四 │參仟伍佰柒拾肆元│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0000000 │ │ │ │螺絲行 │梓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