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F0 ~T32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0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彤駿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岡│六五一三─0三─五│壹萬壹仟貳佰柒拾│九十二年十月十日 │CK二三三一一三│ │ │ │ 葉子寶 │山分行 │六六七─000 │貳元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