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1,458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