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57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