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 上訴人 安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12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