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台福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水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份為證,揆諸前開說明,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