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乙○ 相 對 人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九十 二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抄錄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