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962,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翠蘭